外卖骑手出车祸,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员这一新型职业具有工作场所不固定、缺乏相应的考勤制度等特点,因此,这类案件的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有所区别,双方之间的争议越来越多,法院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而确认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成了双方维权的一个关键点。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虽只有一字之差
意思却相去甚远
如何认定自己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签了《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吗?
不签《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吗?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怎么说
{案情回顾}
被告雷先生是原告K公司的一名外卖送餐员,后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及休养。期间,由于原告K公司未为被告雷先生的受伤行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雷先生于2019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确认双方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K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就此将被告雷先生告上法庭。
K公司法庭答辩:我们双方是劳务关系,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雷先生不受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约束和管理,雷先生的服务时间由其自行确定。
雷先生答辩:不对,我们应该是劳动关系,因为K公司向我发放报酬。
K说K有理,雷说雷有理
最后还得看法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的是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双方具备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劳务合同约定了协议期限、服务场所、劳务报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该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雷先生依据原告K公司要求进行送餐服务,该送餐服务为原告K公司的经营业务组成部分,且双方约定固定的服务时间和薪酬标准,原告K公司按月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且备注“代发工资”。故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自2018年6月20日起建立。
被告雷先生于2019年2月20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3月20日。因原告K公司未为被告雷先生受伤行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雷先生于2019年8月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故确认双方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K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K公司与被告雷先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要结合实际的用工关系,从行为的本质认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二、结合我国多年对劳动关系界定的司法实践及理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接受相应的报酬;
3.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表象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且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及力度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往往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隶属关系上
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提供劳务关系的一方虽然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指导,但是实质上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
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包括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依附。
2.形成条件上
劳务关系一般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体现的是一种即时结清的关系,同时,用工期限一般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征。
而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录用程序,并常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及稳定性的特点。
3.权益保护上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权利,合同往往只以约定报酬或以报酬计算方法为核心。
劳动关系中,双方一般会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保等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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